外商投資法全文來了!外國投資者可依法自由匯入、匯出人民幣或外匯!2020年1月1日起外資三法廢止!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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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剛剛,《外商投資法》正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其中,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相較外商投資法(草案),主要修改的地方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全文 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9年3月1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 3月10日,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了外商投資法草案。代表們普遍贊成制定外商投資法,一致認為,制定外商投資法是貫徹落實以主席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彰顯了黨和國家堅定不移推動對外開放的鮮明立場,充分展現了黨和國家把新時代改革開放繼續推向前進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代表們一致認為,草案以主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總結改革開放40年利用外資工作的實踐經驗,凸顯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的主基調,立足于外商投資基礎性法律的定位,兼顧中國特色與國際規則,堅持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妥善處理擴大開放和防范風險的關系,必將為新時代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代表們認為,外商投資法立法過程中,認真貫徹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加緊研究和起草工作,及時將外商投資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及時組織全國人大代表進行認真研讀討論,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并積極回應各方關切;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代表研讀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反復修改,不斷調整完善。草案符合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的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框架合理、內容得當、語言精練,已經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在充分肯定外商投資法草案的同時,代表們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偟目?,這些意見建議都是積極的、完善性的,有的屬于細化制度、完善配套規定的意見,有的屬于對具體法律執行的工作要求,多數意見在草案起草和審議過程中都進行過反復研究,可以通過制定配套規定予以細化,或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3月11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商務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是: 一、有些代表提出,政府采購的范圍既包括產品,也包括服務。草案第十六條僅規定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是否包括服務,不夠明確,建議研究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二、有些代表建議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三、有些代表建議對草案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進一步予以完善,強化責任追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時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五、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參加商會、協會。有些代表提出,目前涉外商會、協會都是由外商投資企業組成,草案的上述表述不夠準確,建議研究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這一條中的“外國投資者”。 六、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有些代表提出,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市場主體法律,既規范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還規范企業的行為。草案的上述規定不夠全面,建議補充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七、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有些代表提出,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的調整,涉及面廣,影響大,應當對相關工作做出妥善安排,避免對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建議參照以往做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外商投資企業過渡的具體實施辦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在這一款中增加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八、關于本法的實施日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建議確定為2020年1月1日。 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明: 一是港澳臺投資法律適用問題。草案對這一問題未作規定,一些代表建議增加相關規定予以明確。此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曾會同有關方面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認為:港澳臺地區屬于中國的一部分,港澳臺投資在性質上不屬于外國投資;同時,港澳臺地區屬于單獨關稅區,港澳同胞到內地投資、臺灣同胞到大陸投資不完全等同于境內投資,屬于特殊國內投資。國家對港澳臺投資一直實行特殊的政策和管理,并在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中規定,對港澳臺投資,參照或者比照適用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對臺灣同胞投資,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同時,國家還對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在經貿方面作出特殊安排。在外商投資法中不對港澳臺投資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繼續由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來明確參照或者比照適用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是適當的、可行的。不會改變、也不會影響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實際運作,不會因此對港澳臺投資造成任何妨礙或者限制。 二是關于外商投資法的配套規定問題。在審議中,一些代表提出,外商投資法是關于外商投資新的基礎性法律,為確保有效實施,建議盡快出臺配套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后認為:外商投資法確立了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規則。從草案具體內容看,有不同情況。有的規定可以直接執行,如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等;有的規定屬于指引性、銜接性規定,可以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有的制度已經制定了配套的、具體的規定,如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等;也有一些新設立的制度,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等,需要制定相關配套規定予以細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起草外商投資法相關配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明確可操作、可執行的具體規范,做到與本法同步施行,確保外商投資法出臺后及時落地實施,保障利用外資工作順利進行。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外商投資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9年3月12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第十條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 第十二條 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強化標準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除依照前款規定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外,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范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滿足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投資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或者在證券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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