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僑商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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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僑商聯合會章程

 二維碼 3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安徽省僑商聯合會

本會英文名稱:ANHUI FED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縮寫:AHFOCE)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在安徽省及中國境內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留學歸國人員、僑商社會組織自愿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堅持黨的領導,以服務會員、貢獻社會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增強僑商組織凝聚力,保持和增強僑商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為遵循,充分發揮僑商組織服務經濟建設、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助力長三角區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獨特優勢,團結凝聚廣大僑界企業家和留學歸國創業人士,扎實做好“服務大局、服務僑商、服務社會”的各項工作。支持會員事業發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暢通會員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渠道,鼓勵和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新階段現代化美好安徽建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貢獻。

第四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安徽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和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為會員提供政策咨詢、信息交流、調研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服務;支持會員開展經貿、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推動會員與海內外僑商組織和企業家的聯誼聯絡、交流合作,為提升會員企業的綜合競爭力提供服務;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商會及其工商界人士的聯系,促進經貿合作;推進與國外工商社團的交往,為擴大對外開放、走出去發展、提高僑商企業國際競爭力服務。

第九條 密切聯系在皖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留學歸國人員,了解僑商民意,反映會員合理訴求,支持會員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和參政議政,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僑聯組織、涉僑部門及相關團體的聯系與溝通,建立相關的資源數據庫和信息交流平臺,不斷增強服務水平,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 引導會員文明守法、誠信經營,積極參與支持社會公益和僑聯事業。

第十二條 依法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三條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在安徽省及中國境內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留學歸國人員。

(二)單位會員:在安徽省及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留學歸國人員企業;留學歸國人員社團;全省各級僑商組織。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在從事的行業領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代表性;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五)熱心社會公益,支持僑聯事業。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凡具備入會條件的個人、單位,由省、市、縣(市、區)涉僑部門及有關方面推薦產生;

(二)提交入會申請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愿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及時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無特殊情況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 會員如觸犯中國法律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省、市、縣(市、區)涉僑部門推薦和有關方面民主協商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和變更;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榮譽職務的人選;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會由7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推薦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任期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本會各職務人員行為進行監督,對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予以糾正,對嚴重違反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決定其他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會長1-2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僑界和所從事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僑聯、僑商會工作;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七條 經省委組織部同意,由省僑聯領導兼任的常務副會長負責代表省僑聯對本會重要事項、重大活動等進行指導。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代表本會參加對外相關活動,由本會秘書處統籌安排。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也可委托省僑聯領導兼任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或適時召開。會長會議具有以下職能:1.研究組織實施重大事項及相關工作任務;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定;3.討論和決定分委會的設置、改組,評估分委會工作;4.審議秘書處提交的重要事項。

(四)可委任省僑聯領導兼任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領導本會秘書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并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提交會長會議研究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可設榮譽會長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海內外熱心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二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四十三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安徽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審查同意,并報安徽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安徽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審查。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安徽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121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